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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如何举报,最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其他 2023-09-01 15: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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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一、如果你是被举报人
    1、首先要根据对方举报的内容,仔细检查自身被举报的问题是否存在。
    2、如果对方举报情况属实,被举报人存在侵权、违规违纪、扰民或其他问题,建议及时整改,不要等到不可挽回的地步才加以重视。
    3、如果对方举报的不属实,可不予理会,或向有关调查人员说明情况。
    二、如果你是信访接待人
    1、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职责,不管是不是匿名信访举报,都要引起重视,按正常的办文程序处理。
    2、做好信访登记。对来访举报的时间、举报内容、举报对象等信息进行记录备案。
    3、第一时间向领导汇报,并协调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处理过程中,注意做好投诉人信息保密工作。
    4、如果举报人留有联系方式的,调查处理过后,建议向举报人回访。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专门的举报接待场所,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号码、举报网址、接待时间和地点、举报线索的处理程序以及查询举报线索处理情况和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对以走访形式初次举报的以及职务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举报中心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专门接待,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经举报人、自首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对举报人、自首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物品)清单,并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必要时予以拍照,并妥善保管。举报人提出预约接待要求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到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地方接谈。对采用集体走访形式举报同一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要求举报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五人。
    第十五条 对采用信函形式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对采用传真形式举报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对通过12309举报网站或者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进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下载举报内容并导入举报线索处理系统。举报内容应当保持原始状态,不得作任何文字处理。
    第十七条 对采用电话形式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举报内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十八条 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内容不清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后七日以内与举报人联系,建议举报人补充有关材料。
  • 法律分析:一、如果你是被举报人1、首先要根据对方举报的内容,仔细检查自身被举报的问题是否存在。2、如果对方举报情况属实,被举报人存在侵权、违规违纪、扰民或其他问题,建议及时整改,不要等到不可挽回的地步才加以重视。3、如果对方举报的不属实,可不予理会,或向有关调查人员说明情况。
    二、如果你是信访接待人1、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职责,不管是不是匿名信访举报,都要引起重视,按正常的办文程序处理。2、做好信访登记。对来访举报的时间、举报内容、举报对象等信息进行记录备案。3、第一时间向领导汇报,并协调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处理过程中,注意做好投诉人信息保密工作。4、如果举报人留有联系方式的,调查处理过后,建议向举报人回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专门的举报接待场所,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号码、举报网址、接待时间和地点、举报线索的处理程序以及查询举报线索处理情况和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对以走访形式初次举报的以及职务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举报中心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专门接待,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经举报人、自首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举报人、自首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物品)清单,并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必要时予以拍照,并妥善保管。举报人提出预约接待要求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到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地方接谈。对采用集体走访形式举报同一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要求举报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五人。
    第十五条 对采用信函形式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对采用传真形式举报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对通过12309举报网站或者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进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下载举报内容并导入举报线索处理系统。举报内容应当保持原始状态,不得作任何文字处理。
    第十七条 对采用电话形式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举报内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十八条 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内容不清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后七日以内与举报人联系,建议举报人补充有关材料。
  • 举报之后。举报人的信息是会得到有效保护的,而不会发生泄露的事件。
    实名举报一般不会被泄露,实名举报被泄露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对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依法向各级检察机关举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在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工作中,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根据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四)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五)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六)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七)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八)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所以综上所述,举报人的信息是有法律做保证的,一般不会轻易个人信息被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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