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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缔约过失行为有什么

刑事辩护 2023-09-02 08: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缔约过失行为有:
    1.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
    2.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3.当事人故意隐瞒合同重要事实;
    4.当事人意思表示虚假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缔约过失行为有:
    1、当事人没有与对方签订合同的目的,而是以与对方谈判为借口进行恶意谈判,以损害对方或第三方的利益;
    2、在订立合同时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是缔约过失的欺诈;
    3、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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