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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具有什么风险呢,法律的规定有哪些

其他 2023-09-02 12: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
    1、实践中,代持双方之间的协议一般隐蔽性较强,若一方违约的在,则另一方取证比较困难;
    2、实际股东在合法取得股权之前,只能通过代持协议间接主张权利,无法直接以股东身份主张权利;
    3、其他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
    1、实践中,代持双方之间的协议一般隐蔽性较强,若一方违约的在,则另一方取证比较困难;
    2、实际股东在合法取得股权之前,只能通过代持协议间接主张权利,无法直接以股东身份主张权利;
    3、其他风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隐名股东风险有:
    1、代持协议虽然可以依法生效,但隐民股东不具备股东身份,无法直接主张股权;
    2、显名股东行使股东权,造成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一般可根据代持协议由隐名股东承担责任;
    3、隐名股东的其他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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