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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

业主维权 2023-09-02 14: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是: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50%以上;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已满2年、建筑面积达30%以上;
    (三)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已满3年。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一、业主大会如何成立,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1、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有两点,分别是:
    (1)小区已交付给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开发商就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需要的文件资料;
    (2)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2年。
    2、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二、业主大会成立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
    业主大会成立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根据相关的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2)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3)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 法律分析: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已满两年。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接到书面报告后的30日内,与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一起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部分业主、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业主予以推荐产生。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筹备组应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邀请居(村)民委员会参加,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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