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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及中止和中断的区别有哪些?

劳动仲裁 2023-09-03 00: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区别:
    1、诉讼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2、诉讼中断的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诉讼中止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
    3、诉讼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诉讼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 一、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有哪些
    1、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有三个区别,分别是:
    (1)发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后者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2)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后者在整个诉讼时效过程中;
    (3)法律效果不同。前者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后者重新计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有哪些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
    (1)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
    (2)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是:诉讼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而诉讼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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