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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的维修基金下来了,物业又以各种理由不给修房屋漏水的地方,我该怎么办

业主维权 2023-09-03 09: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漏水,开发商和物业不管,可以直接向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扩展资料: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房屋共有部位漏水且业主已缴纳维修基金的物业有责任维修。房屋共有部分或共用设施设备损坏导致漏水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公共维修基金,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业主大会审批使用。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 房屋共有部位漏水且业主已缴纳维修基金的物业有责任维修。房屋共有部分或共用设施设备损坏导致漏水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公共维修基金,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业主大会审批使用。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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