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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在其他地方办理离婚,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协议离婚 2023-09-03 10: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夫妻可以在外地办理离婚手续。如果该外地是一方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双方可以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如果该外地非男女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那么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此办理诉讼离婚手续,即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可以在外地办理离婚手续,但只能到另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或者到另一方的住所地提起离婚诉讼。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 办理离婚手续可以在外地。但仅限于诉讼离婚手续,不包括协议离婚手续。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若双方不能登记离婚的,可以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有特殊情况的,按照特殊情况处理。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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