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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诉讼离婚,还没有办理,能不能给孩子转学?

起诉离婚 2023-09-03 12: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给孩子转学不需要抚养权手续。监护人也是可以帮孩子办理转学的,父母和孩子的关系不会因为离婚而消失,所以离婚之后父母双方仍然都是孩子的监护人。办理转学时在学期结束的前一礼拜,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的监护人到户籍地的小学登记学位,确定转入学校之后,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的监护人向在读的学校提出转学的申请,转出学校凭转入学校的同意接收函会开具转学的证明,提供学籍的资料,并且把有关转学的资料录入计机,学生取报到后转学成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法律分析: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可以给孩子转学。但最好通知女方,方便女方行使探视权。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该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离婚后,对方不让孩子上学的,可以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离婚后,对方不让孩子上学的,当事人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对方确实未让孩子接受教育的,属于不履行抚养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为当事人,让当事人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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