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请问南京浦口区现在工资最低标准是多少

讨薪 2023-09-05 12: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南京最低工资标准为:

    1、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020元、二类地区1830元、三类地区1620元。

    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5元、二类地区16.5元、三类地区14.5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南京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月最低工资标准是一类地区2020元、二类地区1830元、三类地区1620元。2、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一类地区18.5元、二类地区16.5元、三类地区14.5元。法律依据:南京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月最低工资标准是一类地区2020元、二类地区1830元、三类地区1620元。2、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一类地区18.5元、二类地区16.5元、三类地区14.5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南京市执行的是江苏省2018年发表于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5元/时。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73号)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020元;二类地区1830元;三类地区16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5元;二类地区16.5元;三类地区14.5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