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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资未变更的具体情况是什么?

土地纠纷 2023-09-08 14: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资未变更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
    2、未交付公司使用也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
    3、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期间仍未办理的;
    4、出资人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法律依据: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资未变更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
    2、未交付公司使用也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
    3、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期间仍未办理的;
    4、出资人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资未变更的情况:
    1、未交付公司使用也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
    2、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期间仍未办理了;
    3、出资人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
    4、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第一款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资未变更的情况:
    1、未交付公司使用也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
    2、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期间仍未办理了;
    3、出资人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
    4、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第一款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第一款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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