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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丢失贵重包裹,拒绝按物品价值赔偿

消费者维权 2023-09-09 12: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要求快递公司给予合理解释并且辅以证据证明,否则最高可以要求赔偿实际物品价值并退回邮费。快递丢失的,首先按照快递合同(见快递单背面)的约定进行赔偿。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即赔偿寄件人货物的实际价值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快递公司弄丢了客户的东西,快递公司要与消费者按照约定给予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要给予市价赔偿,即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一、快递员弄丢了包裹,怎么赔偿消费者
    1、快递员弄丢了包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赔偿消费者:
    (1)如卖家不予处理或处理不满意,可以在沟通无解的情况下请网购平台官方介入;
    (2)如对当地快递点索赔结果不满意,可联系快递公司客服电话进行处理。
    2、法律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给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以加盟方式开展快递业务经营的,被加盟人、加盟人应当分别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二、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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