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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代理了一种饮料,市场不好做,想退货,可以吗?

消费者维权 2023-09-09 12: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代理权已经终止,则代理商有权要求退货。因为代理权终止后,已无义务再为对方公司销售产品,可以要求对方公司回收产品,由于公司在该代理关系中并未取得这些存货的所有权,因而在法律上代理权终止后代理商是有权要求退货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 公司劝退是可以不退,但是如果单位在拘役其经济补偿或者具有单位单方面解除情形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违法解除的需要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对于无质量问题便不退不换的行为,工商局一般不会管,因为前述行为并未违法。但是,除特定商品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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