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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房时,将工程承包给包工头,在场的工人受伤了,和我有关吗?

劳动纠纷 2019-04-01 12: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知道你们找的包工头有没有相应的资质。如果没有资质,你们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包工头有资质,你们无需承担责任。男工人受雇于包工头,在从事雇佣劳动中受到伤害,且男工人和包工头在承揽工程时不注意检查材料以及采取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包工头作为雇主理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男工人在劳动时未尽到注意安全义务,对自己的伤害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 工程承包是具有施工资质的承包者通过与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业主)签订承包合同,负责承建工程项目的过程。
    工程承包主要有三种类型:
    (1)基础设施和土木工程。如水利、水坝、运河工程;公路和铁路建设;地下建筑工程(管道、导井和地下道);桥梁、港口和岸上建筑(码头、栈桥、疏浚防波堤);飞机场、导弹工程;供水排水工程;动力工程;仿历史或名胜古典建筑工程等。
    (2)以资源为基础的工程。如石油开发、炼油厂、矿山、炼钢厂、化工厂、化肥厂等。
    (3)制造业工程。如造纸厂、纺织厂、机器厂等。
  • 工程分包合同审核注意事项
    1、注意审查分包人资质
    2、注意审查分包人的责任范围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包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条款。
    3、注意审查发包、总包、分包人的关系约定分包人、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的关系
    明确在分包条件下:
    (1)发包人与分包人是本分包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发包人负有支付分包工程价款义务和取得分包工程的权利;分包人负有按时、保质交付分包工程的义务和享有获得分包工程价款的权利。
    (2)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是总分包关系,承包人负有协调总包工程与分包工程关系、配合分包工程施工、进行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消防等管理义务,享有获取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的权利;分包人负有服从总包管理、支付总包配合费的义务,享有取得承包人配合施工的权利。
    (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中具有共同管理分包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总包管理费的义务,承包人负有以有经验的承包人身份积极配合发包人管理分包工程的义务。
    4、分包工程的工程量确认
    经工程师确认的计量凭证是发包人与分包人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计算工程量的依据。
    5、审查对于工程量变更的约定
    工程变更
    (1)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①发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②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约定的权限作出的变更指令。
    (2)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向发包人、工程师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发包人、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报告的14天内予以确认,分包人根据确认结果调整合同价款。
    (3)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发包人、工程师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变更报告内容已被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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