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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简介:男方已有家室,在和妻子闹矛盾,争吵离婚后又与另外一女生下一子,在孩子生下8个月后又遗弃她们母子而去,女方能否用法律手段向男方争取孩子的抚养费?抚养费大概能获得多少?真诚的感谢律师能帮忙解答,谢谢!争吵离婚后又与另外一女生下一子,女方能否用法律手段向男方争取孩子的抚养费?抚养费大概能获得多少?

离婚 2019-03-26 23: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你们如果离婚,孩子抚养问题,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重点考虑跟哪一方在一起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教育及成长)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孩子尚小,一般会判由你直接抚养。
    2、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看子女的实际需要。二看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三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然后,对支付义务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收入的20%至30%按月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对支付义务人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但是,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关于房屋问题,该房屋购买在你们婚前,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是,婚内共同还贷一般应当属于你的支付,另外,该支付所产生的房屋增值部分也应当归你。
    4、关于孩子的继承权,父母离婚,不能就此改变父子关系的事实,更不能就此排除孩子依法应当享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
  • 如果结婚后,男方发现女方存在婚外情的情况下,则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通常法院在第一次审理夫妻双方离婚案件的时候,会进行庭前调解,如果双方中女方存在婚外情的状况,则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过调解而直接判决双方离婚即可。
    对于上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法院会一并作出判决,同时会责令向对方支付抚养费。
  • 夫妻双方以及离婚后遗弃孩子是犯法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这就是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有期限的,不是永远的。
    子女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阶段,父母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子女在已满18周岁的成年阶段,父母的抚养义务则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就是只有对虽已成年但尚未参加工作,没有经济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这里说的独立生活,是指参加工作有了经济收入,具有独立的生活来源,并非是以结婚成家为标志。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对于子女抚养教育法定义务,也可以视为完成或基本完成。 我国现行法律对年满18周岁的定义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由于我国实行的是9年义务教育制,即义务教育截止到初中毕业,但由于初中毕业的学生尚不满18周岁,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通过正常渠道和手续参加工作,赋闲在家将会给家庭带来沉重负担,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故通常情况下已经形成了将义务教育阶段延伸至高中毕业的共识,而家长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相应延长至高中毕业。
    虽然《婚姻法》等法律并没有对父母抚养孩子的年限做过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1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等于间接提示对子女的抚育以18岁为限。 年满18周岁后,以还没有能力赚钱,还需要上大学为由要求父母继续抚养,以及索要上大学的费用等等,恐怕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 争取子女抚养权取证问题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一般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其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很多时候,孩子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不是夫妻一方带,而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再者,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最后,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对其最为有利一方抚养。
      离婚案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诸多方面,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往往力不从心,感到证据不好收集,或不知从何下手。但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出具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律师提醒您: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运用证据,是当事人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这是因为当事人一般缺乏法律知识,容易断章取义,片面理解法律条文。另外,受社会流传的各种错误说法的影响,也会事倍功半。
    如受社会上流传的谁先起诉谁吃亏、带孩子财产会多分、如果对方不同意,第一次打官司法院一定不会判离、只要找出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一定能得到赔偿等观点的影响,在取证方向上产生偏差,甚至花冤枉钱、办冤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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