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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纠纷 2023-09-12 15: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效力:受让方、使用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应当认定该行为有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无效;宅基地的使用、建造应当合乎土地主管部门的规定。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 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法律有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中就包含宅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 物权法(现已被民法典替代)上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对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办理相应的审批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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