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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转非车辆报废年限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社会保险 2023-09-12 19: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营转非车辆报废年限新规定如下:
    1、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报废;
    2、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报废;
    3、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汽车报废办理手续需要什么材料
    1、《机动车登记表》;
    2、《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车辆号牌;
    6、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七条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 营转非车辆报废年限法律的规定是,营运载客汽车变更使用性质,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的,应当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营运载客汽车的引导报废年限为8年。
    车辆报废条件有哪些
    1、行驶公里数达到60万公里;
    2、未通过年检或没有按时年检的;
    3、超出国家的排放标准限制。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 营转非车辆具体报废年限是8年。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报废。营转非车辆报废年限是8年,营运车辆到了8年可转为非营运车辆,但再过8年后就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报废,否则将对城市及市民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
    汽车报废流程是怎样的
    1、申请报废的汽车车主领填表格;
    2、登记受理岗申请;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回收企业;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
    5、车主持变更表、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办理报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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