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探监时,需要携带个人的身份证件。
1.会见人需出具与被会见人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2.首次到监狱会见亲属、被监护人的,需带地方公安机关出具的会见人与被会见人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到监狱狱政部门办理会见证。
3.会见人系港、澳、台籍的,需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到监狱办理会见证。会见人系外国籍的,按照法律依据:《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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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监狱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会见,告知会见人范围、会见时间安排、会见办理流程、所需相关证件等内容。
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办理会见手续。
另外,目前因疫情防控需要,司法部已暂停监狱罪犯现场会见,具体恢复时间以监狱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