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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他给我部分钱我把共同的房屋产权过户给他,但并没有履行协议,就是他没给我钱,我也没给他过户,现在复婚了,没有履行的原离婚协议还有效吗?需要撤销原协议吗?离婚协议他给我部分钱我把共同的房屋产权过户给他,但并没有履行协议,需要撤销原协议吗?

离婚 2019-03-23 08: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财产的归属和分割与财产的性质有关。一般是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而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先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拿出财产分割方案,再由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如果男女双方协商解决不了,法院会先提出分割方案,尽量使男女双方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如果还是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再进行依法判决。而法院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会遵循以下原则:
    1.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真实的、合法的意愿。
    2.男女平等原则。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实施暴力等伤害另一方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4.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
    5.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原则。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具体的怎么分割,双方各自分多少得根据具体的财产情况来确定。结婚后你们双方无论谁向他人借钱,在法律上都视为你们夫妻双方借的钱,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一人还一半,例外:借钱的人自己把钱花光了,另一方没有用过这笔钱,此时可以追偿。
  • 住房如果以及办理完毕过户手续,有了受让方名字房产证,住房产权就已经发生转移,属于受让方合法拥有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不能撤销已经办理完毕的房产证。除非是住房灭失,当事人自己申请放弃住房产权等情况。  只有在办理新房产证之前,是可以申请撤销过户登记手续的。  《房屋登记办法》:  第二十一条  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如果房子过户是买卖来过户,就不需要到公证处做赠与公证,直接到房管部门签订买卖房屋合同就可以了。拿房产证和国土证,房产证户主本人和新房产证户主本人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签订合同盖手指模,然后需要到地税局缴纳税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该司法解释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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