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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第一次开庭在原被告户籍所在地未判离,六个月后,原告又重新上诉,第二次开庭被告可以请律师把官司转到被告方现居住地开庭审理吗?(被告方在现居住地已有五年)第一次开庭在原被告户籍所在地未判离,原告又重新上诉,第二次开庭被告可以请律师把官司转到被告方现居住地开庭审理吗?

离婚 2019-05-11 13: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被告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现提出了上诉,一审的判决效力就自动中止。
      如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从下达判决之日起,一审法院的判决效力恢复,被告须按判决执行,否则,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二审法院改判,则一审判决将不再有法律效力。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上诉开庭的具体问题,通常情况下,
    1、适用简易程序的,三个月内;
    2、适用普通程序的,六个月内。 因为关于子女抚养权的有关问题,一般时在离婚案件中的,所以一般适用建议程序,因此一般对于子女抚养权问题不服进行上诉,一般三个月开庭。
  • 当然可以上诉。只要是对一审判决不服,都可以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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