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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结婚前有两处房地产和贷款。在一审中,对方放弃了一处房地产分割,只要求分割一处房地产。在二审中,他还能要求分割两处房地产的婚姻还款部分吗?

离婚房产分割 2023-09-13 10:0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法院对不动产分割的判决一般如下: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第三人明确向夫妻双方捐赠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前出租,婚后以共有财产购买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价值和权属的划分采用竞价方式;评估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双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依法拍卖分割收益。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法院一般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决定由哪一方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离婚时,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该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如果是一方婚前个人购买的房屋,只登记在自己名下的,然后婚后还贷的,婚后还贷部分以及婚后还贷的升值部分需要双方分割。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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