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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法人包括哪些法律规定

其他 2023-09-14 05: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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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法律依据:《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第九十五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 法律分析:《民法总则》规定的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 在我国非营利法人的法律概念是指: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等非营利目的,且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而成立的法人。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九十五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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