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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增加诉讼标的金额是否增加诉讼请求?

企业法律顾问 2023-09-14 08: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审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标的额,就是增加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 法律分析:法庭上是否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应该先要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是否已经届满。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通常已经开庭一次的案件,举证期限早已届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个人认为,因为提出变更的原因可能要在举证结束,甚至进入庭审时才被发现,显然民诉法意见的规定更为科学合理。但是,这又与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相悖。为避免法律的适用上争执和风险,在实践中还是建议按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期内完成为当。
  •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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