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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4年的工伤,单位能培偿吗?

工伤索赔 2023-09-14 12: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6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等待遇。 因各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不同,各地所领取的赔偿金额也不一样。
  • 法律分析:单位发生工伤可以向社会保险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申请结果下来之后申请工伤鉴定,最后计算赔偿额。赔偿额要参照以下进行计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以上项目计算出赔偿金额后,如果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根据标准发放工伤待遇。如果没有投保,要按照标准与用人单位相互协调并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 工伤赔偿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单位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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