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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口头威胁要找人打我,我能录下来作为证据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9-15 02: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但事情也要注意下面四个情况:1、录音取得过程中必须在合理场所进行,切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的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由此取得的录音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2、对方的言语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3、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原始状态呈现谈话内容音质需要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4、录音资料必须要有其他证据佐证。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关于‘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法复[1995]2号批复所指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应当理解为系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定明确了该司法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 如果询问笔录属于在被胁迫之下的记录,当然不能作为证据。
    在法庭上可以不认可该笔录,也就是俗称的翻供。但是当事人应该有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笔录是在受胁迫之下所做;或者能够提出反面证据推翻该笔录。
    如果两者均无法做到,该笔录将被采纳。

  • 一般是不能,还需要其他证据,比如外伤,打人录像等。
    证明是对方打的呢?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查明,你可以提供如监控、证人证言、病历、鉴定结论等。如果无法查明则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由对方证明不是他造成的。如果伤情鉴定为轻伤,可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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