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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事故教育设施责任认定的处罚是什么?刑法怎样规定?

安全事故 2023-09-15 07: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判刑规定为,如果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则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则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处罚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则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判刑规定为,如果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则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则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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