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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两个学生在追打玩耍,追不上的就喊我儿子帮忙抓被追的,正好被追的跑到我儿跟前,我儿抱住了他,两人同时摔倒,被追的把刚换的2个门牙磕断,我儿轻微脑震荡,学校出面让我们私了,掉牙的要求我承担全部责任,这合理吗?这个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学校没有责任吗?两人同时摔倒,我儿轻微脑震荡,掉牙的要求我承担全部责任,这合理吗?这个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学校没有责任吗?

损害赔偿 2019-04-07 22: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未成年人在学校打架的,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它有没尽到监护管理的职责。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即学校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没有尽到监管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即未成年人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人身损害是赔偿各项费用计算方式:
    一、医疗费用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费 + 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如化验费、检查费等)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四、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五、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六、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七、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扶养年限
    十、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
    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十一、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 =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十二、直接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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