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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己的店铺被发现过期食品怎么办?

消费者维权 2023-09-15 16: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购买到过期食品,可以和商户协商赔偿处理或者打工商电话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条 禁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和配送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六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召回、超过保质期等市场退出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建立不合格食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 法律分析:
    建议买到变质食品后,首先是先到购买地,与超市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工商12021中心或者消协投诉。工商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可以到当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要求该超市退还所购买的过期变质食品的货款,并赔偿相当于该货款数额一倍的损失,可以一赔三。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衍生问题:
    衍生问题:
    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有哪些?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 食品检查过程中,在食品店发现过期食品未销售的,一般不给予处罚,如果销售过期食品的,处没收过期食品,并处相应罚款。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并且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过期、变质食品的,如果经营过期变质食品的,要给予相应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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