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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2015年9月十四号法院判离婚,我前夫和我2011年7月1号,打关司至今,从2011年到2015年离婚期间都是分居,可是2017年4月十八号,我收到传票,是前夫2014年九月欠的外债十四万,债权人把我也告了,请问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首先声明,这笔他欠的款项我真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家庭支出!我2015年9月十四号法院判离婚,我收到传票,请问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

离婚 2019-04-10 15: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只要分居两年以上,法院就一定会判决离婚。”持这种看法的当事人,是对法律理解的不全面造成的。  
    1、我国婚姻法律,在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以及确认是否夫妻感情破裂,是有这一条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规定。  
    2、律师的解释是:这种分居是法定分居概念。是有要求的。首先要求是事实分居,是客观存在的分居。其次一定是因为感情不和的分居,不是因为一方因为工作调动,出差就学、子女上学导致的分居。  
    3、这种分居要求具有持续性。如果分居期间双方又居住在一起后来又分开的,那么分居不能成为持续性的两年。  
    4、夫妻分居两年并不必然成为离婚的理由。法官是否判决离婚,还要结合其他情况,来综合判定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破裂。  有的人以为故意制造两年分居的事实,提出离婚要求法院一定会支持,这也未必,是当事人的一种误解。
  • 提起离婚诉讼,一般要法院认可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才会准予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的,且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吸毒、赌博、家庭暴力、虐待、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等情形的,第一次起诉,法院一般不会认为感情已经破裂,要在6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才会认为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准予离婚。
  • 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离婚,是否判决离婚需要看双方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破裂法院会依法判决离婚,被告拒绝出庭的法院会缺席审判,如果夫妻感情却以破裂法院会判决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一、离婚时大家都知道有财产,但是都没提的,没要求法院处理的,则没有诉讼时效限制。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该条文对离婚后财产分割请求权不加时效限制。

    二、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后觉得分割不均,要求重新分割的,则诉讼时效为1年。
    《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离婚时对已知的共同财产都进行了处理,在判决书中已列明,离婚后发现对方藏匿了财产,如:判决书已写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一套。离婚后发现一方还有一套房子,此种情况的诉讼时效是2年。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三十一条规定,“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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