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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程质量处理的依据,如何规定

工程质量纠纷 2023-09-16 11: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建筑市场规定》等法律规定。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的依据有: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检验审批,应重新进行验收;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同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投诉、向责任者要求违约损害赔偿。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3、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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