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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适用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房产分割 2023-09-16 13: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民法典二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因此债务人夫妻二人的财产分割是双方约定完成的,而非法定的划分标准,故债务人为转移财产而净身出户以此躲避个人债务是具有可行性的。同时,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本案中,应当这样理解,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身份关系的部分,不能适用民法典。
    离婚协议包含了财产、人身关系两部分,对于人身关系部分,不能撤销。但是,对于财产约定部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离婚财产处理的撤销权的规定有: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 法律分析: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规定有:离婚协议的签订应在债权成立之后;协议中财产约定部分明显不合理,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非正常减少;债务人因此导致其偿债能力下降,不能偿付债权;债权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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