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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赋予员工哪些权利?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9-16 16: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是: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 2、批评权、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 5、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6、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如下:
    1、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劳动者有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3、劳动者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主要有哪些
    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如下:
    1、安全健康保障权;
    2、知情权和建议权;
    3、监督权;
    4、紧急情况处置权;
    5、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
    6、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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