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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诉讼主体,具体应如何规定?

其他 2023-09-17 08: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需结合案情判断
  • 您的问题不明确,在涉及公司的诉讼中,公司、发起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垫资人等都有可能作为诉讼主体,要以具体案件情况作出选择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能成为诉讼主体。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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