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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讲女人有婚外恋想和老公离婚孩子是残疾人你,女人有责任吗

离婚 2019-03-21 17: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有如下规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即有配偶者的配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因此,婚外恋需要看发展至何种程度,如果仅仅是平时私下约会碰面或者互发短信、网上聊天,除此并没有出格行为,则还达不到法律所规定的事由,必须是同居才可以作为法定的赔偿事由。
  • 残疾人在离婚时有一定的保障,一般来说,离婚时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一方应当予以经济帮助,例如:
    1、双方共有的房屋,残疾人一方有权要求多分。
    2、 双方共同承租房屋的,残疾人一方有优先承租权。
    3、残疾人结婚后居住在非残疾人一方的房屋中、因离婚而无房屋居住的,非残疾人一方有条件的应当给予解决。
  • 婚外情提出离婚的,若有证据证名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探望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我国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在将子女的监护权判给一方,法律赋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探望权是其作为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是不能剥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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