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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是否优于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企业法律顾问 2023-09-18 11: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破产重整并非优于破产清算,有以下区别:
    1、申请条件不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但破产重整的申请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是债务人的股东;
    2、管理人职责的不同,破产清算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但破产重整的管理人主要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3、其他区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 法律分析:它没有规定破产重组优于破产清算。只有符合法律要求,申请后才允许破产和重组,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将适用于各种条件,申请人的范围和涉及的法律。有很多不同之处。虽然破产重组可能给处于破产边缘的公司带来希望,但并非所有破产企业都适合并且需要遵守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债务人。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债务人的,投资人或者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投资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申报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重组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确定债务人的重组,并予以公告。
  • 破产重组与破产的区别:(1)破产重组后,如果重组计划顺利执行的,公司能够重新进行经营活动;(2)公司破产后,只能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和办理公司的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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