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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我是父母1991年收养的女儿。我的户口也在当地。我父母60岁了。当地人说我不能领养独生子女证。我想问一下有没有这个政策。

其他 2023-09-18 14: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 1、私下收养孩子是犯法的。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 单方收养一般是无效的,因为《民法典》明确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也就是夫妻收养孩子的,必须经过双方的共同同意,如果夫妻单方收养,对方可以主张收养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收养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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