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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羁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规定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23-09-19 13: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延长羁押期的情况有: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3、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4、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5、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6、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 法律分析:延长羁押期限是说明有可能出现如下几种情况::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3.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延长羁押期的情况有: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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