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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抵押登记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担保 2023-09-19 14: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担保是否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依据法律的规定,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担保一般需要承担担保的责任。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法律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担保是否承担责任
    依据法律的规定,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担保一般需要承担担保的责任。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法律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担保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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