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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出售并变更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登记,还能追回吗?

离婚房产分割 2023-09-19 16: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一般是无效的。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的,另一方有权主张追回该房屋。但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除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如果是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在出售时不能单方面进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另一方有权主张追回该房屋,但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除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属于无权处置。因为共同共有的财产处置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才可以。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的,另一方无法追回此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受损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购买人不是善意取得,属于与出售房屋一方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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