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拖车的车主并不需要支付拖车费
(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4)处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拖车应是公务性行政服务的一种,由此造成的行政性成本开支应由财政拨付支出,不能由车主承担;
(5)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2、实施拖车行为的单位需要妥善保管被拖车辆,否则有可能需要承担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责任;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有明确规定停车费由行政机关承担,然后选择适合自己的策略和方式坚持自己的权益,交警是不敢开票收费的,而真的没有义务向停车场缴费,因为其实与停车场完全没有法律关系。因此,车主有权不支付停车费,并采取相关措施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