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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孩子在幼儿园上小班,在学校受伤是锁骨骨折,该怎么找学校,还有相应的赔偿,我妻子也不能上班照顾孩子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9-20 18: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小孩在学校受伤怎么赔偿
    1、小孩在学校里受伤赔偿如下:
    (1)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在学校两个小孩打架受伤谁负责
    未成年人在学校打架的,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它有没尽到监护管理的职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首先孩子在幼儿园受伤了是在教育机构管理的范围内受伤的,教育机构是负有管理的义务的,但是根据其受伤的不同原因,赔偿分为两种情况:
    (1)孩子在幼儿园受伤不是由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导致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要求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孩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支出的费用。但是如果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孩子在幼儿园期间受伤是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导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孩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但是如果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要求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实行。
  • 小孩在学校摔骨折的赔偿如下:小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在学校骨折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小孩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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