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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如何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离婚赔偿 2023-09-21 00: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间规定具体如下:一般没情况下,离婚赔偿应当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婚姻一方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无过错方离婚时所享有的权利。离婚损害赔偿通常有物质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规定的,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一般有以下的五种:1、一方有重婚行为;2、一方与他人同居行为;3、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4、一方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离婚赔偿请求权行使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主体适格。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
    二、请求合法。即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三、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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