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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前妻离婚后,前妻一直没有付抚养费,但已经嫁到外地。她妈和别人总说一次性付清了抚养费。法院判决是每年的12月31号前给付抚养费。我想去法院起诉。但不知道该去女方那边还是我这边的法院。和前妻离婚后,前妻一直没有付抚养费,法院判决是每年的12月31号前给付抚养费。还是我这边的法院。

离婚 2019-03-19 15: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
    (一)第20条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3)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抚养费的变更
  • 你好!
    (1)双方都同意离婚,那么自然是可以离婚的。至于房产、存款等共同财产的分配,你们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即可。如果协商不成的话,通常是一人一半。房产方面,或将房屋变卖夫妻平分售房款,或是夫妻一方取得产权、同时补偿另一方相应房款。存款方面,通常是直接一人一半。
    (2)至于孩子的抚养权,由于孩子未满2周岁,通常抚养权归母亲所有。抚养费一般为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月收入的20-30%左右,一直支付到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具体数额要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孩子生活需求来确定,你们也可以确定一个数额,然后用房产或者存款来抵充。
  • 起诉离婚时原告可以提出抚养子女的诉讼请求,具体如何判决由法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裁决。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一、孩子不足两周岁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孩子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孩子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孩子在两周岁以上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4、孩子随其生活,对孩子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孩子共同生活的。
    5、孩子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孩子照顾孙孩子或外孙孩子的,可作为孩子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孩子在十周岁以上
    1、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孩子的意见。
    2、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孩子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孩子的个人的意愿。
    3、考虑孩子的意见并不是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
    4、男方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可从其收入较高,有抚养能力和孩子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孩子照顾孙孩子的理由来争取。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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