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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定金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房屋买卖 2023-09-22 09: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买卖合同定金的规定是:定金的数额必须在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约定。买卖合同中是否订立定金条款应由双方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法律分析:一个合法的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关于定金的约定必须订立合同且采取书面形式。
    此合同可以是单独的完整的合同(定金合同),也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条款(定金条款)而存在。当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口头合同时,定金合同也可以用定金收受方即开发商出具的定金收据代替。
    2、定金的约定必须是在主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才具备法律效力。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某种原因无效、被撤消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定金的收取均构成了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3、定金的给付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总数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价款总额的20%。
    其超过的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不适用“无权要求返还”或“双倍返还”的规定,应当按实际数额退还给购房人或者作为预付款使用。
    4、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对于定金的规定是:定金的数额必须在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约定。买卖合同中是否订立定金条款应由双方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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