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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舅坐牢外侄当兵政审能不能通过?

其他 2023-09-22 14: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舅舅坐牢,警察政审可以过。
    政审录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有抵触行为的;
    2、受过刑事处分的;
    3、受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的;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4、有流氓、盗窃、贪污、赌博、诈骗等不法行为的;
    5、组织纪律松懈,经常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
    6、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
    7、有其它不宜到机关工作的问题。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第十条 考核和政审的主要方法: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第十条 考核和政审的主要方法: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第十条 考核和政审的主要方法:
    (一)向考核和政审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学校的保卫部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派出所、居(村)委会了解情况;
    (二)向考核和政审对象的主要直系亲属所在单位领导、同事、人事部门和村(居)委会、村(居)民代表、派出所了解情况;
    (三)对其他有关人员个别访问;
    (四)查阅本人档案及有关资料;
    (五)公示被考核和政审对象的名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和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拟录用的人民警察,由用人单位填写《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公安部录用人民警察,报人事部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录用人民警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三)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录用人民警察,经公安厅(局)审核同意后,报副省级市、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四)县(市、旗)公安局录用人民警察,由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复核,报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五)海南省下管县(市)公安局录用人民警察,经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由县(市)级政府人事部门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 法律分析:政审是可以通过的。当兵的政审是非常严格的,政审的主要内容就是查询本人及直系亲属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直系亲属就是父母,除此之外非常近的近亲属,比如兄弟姐妹也是要考察的,你的舅舅不属于直系亲属,也不属于特别近的亲属,对你当兵政审是没有影响的。法律依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
    (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 政审是可以通过的。当兵的政审是非常严格的,政审的主要内容就是查询本人及直系亲属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直系亲属就是父母,除此之外非常近的近亲属,比如兄弟姐妹也是要考察的,你的舅舅不属于直系亲属,也不属于特别近的亲属,对你当兵政审是没有影响的。法律依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
    (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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