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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有限公司,没有上市,但是通过协议转让获得了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并成为控股股东,现在想对我们公司的高管实行股权激励,但是我们公司高管不是上市公司员工,所以不能直接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请问有什么方法吗?但是通过协议转让获得了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所以不能直接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请问有什么方法吗?

股权转让 2019-05-12 20: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在新公司法中被称为股份转让,分为记名股票的转让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不得在法定限制之外设定意定限制。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对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持股转让权的限制、禁止内幕交易、对收购上市公司设定法定限制以及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上市挂牌交易转让股份的限制。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股权激励的法律属性是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或增资扩股法律关系。以股东纠纷诉讼为切入点,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下,非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存在信息披露、议事规则退出机制等方面的风险,需要通过自己“立法”,完善治理,才能满足股权激励先决条件的需要。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变更公司股权需要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4、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6、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7、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
    8、股权转让协议;
    9、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权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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