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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在自己手里怎么办?

其他 2023-09-23 14: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如果档案在自己手里的时间没有超过两年,那么就尽早的把档案存到人才市场,或是打回生源地。如果已经找到了能够接收档案的单位,也可以选择把档案交到单位保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 如果档案在自己手里的时间没有超过两年,那么就尽早的把档案存到人才市场,或是打回生源地。如果已经找到了能够接收档案的单位,也可以选择把档案交到单位保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 如果档案在自己手里的时间没有超过两年,那么就尽早的把档案存到人才市场,或是打回生源地。如果已经找到了能够接收档案的单位,也可以选择把档案交到单位保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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