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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的方式有什么,如何确定

公司并购 2023-09-24 09: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收购流程具体如下:
    1、当事人收购意向的确定(签署收购意向书);
    2、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
    3、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4、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要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
    5、签订收购协议;
    6、后续变更手续办理。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公司收购方式有:
    1、要约方式,即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或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
    2、协议方式,即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
    3、其他方式。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第四十七条
    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 收购公司一般流程如下:
    1、确定收购意向;
    2、作出收购决议;
    3、收购方与被收购方经过协商,签订收购意向书;
    4、被收购方召开股东大会;
    5、被收购方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时,签订收购协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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