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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未宣判还会开庭吗,具体应该怎么规定的

刑事辩护 2023-09-25 10: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开庭会当庭宣判吗
    1、开庭是否会当庭宣判,视情况而定:
    (1)当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理,查清了争议的事实,可以当庭宣判;
    (2)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当庭宣判的,比如合议庭需要另行评议的,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也可以另行指定日期宣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二、当庭宣判的条件有哪些
    1、案件事实清楚。案件事实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条件,只有事实清楚,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事实不清,不能硬行判决;
    2、必须在法庭进行宣判。如果到当事人住所进行宣判,不能视为当庭宣判;
    3、必须在庭审调查后当日宣判,如隔日则为定期宣判;
    4、宣判前的庭审辩论必须有新的实质性内容。如只为所示当庭宣判率,而刻意进行空洞的调查、辩论后宣判,则非真正意义上的当庭宣判。
  • 法律分析:没有开庭和没有开庭宣判是不一样的,一般情况都是开庭审理,择日宣判,并没有当庭宣判。
    没有开庭是指实体问题没有经过审理,是当然(肯定)不合法的;没有开庭宣判则是程序问题,合不合法还得看具体情况,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或者重大程序错误才是不合法的,否则一般补正就可以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法律分析

    第一次开庭没判,需要第二次开庭的原因及开庭审理情况来确定。法院开庭,如果没有以下情形一般会判决: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案件在法院进行审理然后第一次开庭之后,如果是比较复杂可能不会马上就开庭审理,而是需要等待第二次的开庭审理。具体开庭时间以及是否需要第二次开庭,是由主审法官确定的。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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