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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和从合同义务的区别何在?

合同违约纠纷 2023-09-25 12: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包括:
    1、两者本质不同。从给付义务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
    2、不确定性的程度不同。从给付义务因以确保主给付义务为目的,故其内容在债的发生时通常可以得到确定,而附随义务在债发生时,基本不可能确定。法定或约定的可能性不同。
    从给付义务的作用有哪些
    1、从给付义务又称从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2、从给付义务,依附并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履行,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合同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
    2、主给付义务产生相应的抗辩权,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抗辩权。
    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合同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附随义务是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而确定;
    2、主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而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属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3、主给付义务不履行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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