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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彩礼,有了共同孩子女方突然说过不下去了该怎么办

彩礼 2023-09-26 07: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已办理结婚登记,并且生育了子女,就相当于共同生活过,所以男方不能以未办理结婚登记或者没有共同生活为由请求返还彩礼。但是如果男方在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离婚后也可以请求返还彩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有下列几种情形男方不允许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其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彩礼纠纷处理应该遵循的原则有:
    1、意思自治,女方自愿返还彩礼的,不用需要有法定返还彩礼的情形;
    2、公平原则,没有达到结婚目的,女方就需要返还彩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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